重庆某小区住户共同出资改造公共区域增设停车位,但一名商铺业主因车辆被禁止进入小区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该业主对车位拥有共有权,并要求相关人员协助其停车。此案明确了非规划车位的业主共有权问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重庆某小区,住户们共同出资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增设了停车位,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然而,这一改造却引发了一场关于车位所有权的纠纷。老陈,一位因身体原因依赖四轮电动车出行的商铺业主,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新安装的道闸系统禁止进入小区。老陈通过房东向组织改造的老刘等3人缴纳了停车费,但被退回,理由是不允许租户车辆进入小区。老陈随后购买下商铺并要求进入小区停车,却被告知需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停车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陈将老刘等3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害,允许其车辆无偿进入。
法院审理认为,老刘等3人组织改造车位的行为有效缓解了停车难题,提升了居住品质,值得肯定。然而,老陈作为商铺所有权人,与住宅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对车位改造拥有共同所有权。住宅业主禁止老陈进入小区停车,侵犯了其物权,应承担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法院因此判决确认老陈有权进入小区停车,并要求老刘等3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协助。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非规划车位的业主共有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所指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并不存在,车位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在此区域内新增的车位,实际上影响并缩小了业主原本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范围,这是通过让渡全体业主一定程度的共有权益所换取的。对道路或场地的改建行为,并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在原本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上改建而成的车位,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仅归承担改建成本的改建人所有。尽管商铺与住宅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未对商铺业主的权利进行区分、排除或限制。在当事人未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商铺业主依法享有与住宅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