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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暴涨的旧制度正在倒计时 未来三年内或下降

北京晚报  2013-11-17 08:17

[摘要] 此次在立法层面提出房地产税先立法再推进,具有很深的意义,表明房产税将从城市试点走向全面铺开。一直以来,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就有法理不足的争议。上海、重庆两个城市的试点,也都属于地方条文的房产税“空转”。

 

新个税制

将更体现公平

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系税收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颖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即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要区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收。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分类所得税模式,效率性很强,可公平性相对较差,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税收负担水平。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更体现税收公平,也表现下一步我们的财税改革将更多地围绕税收公平来进行。

不过,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无法笼统地判断纳税人未来的个税负担是会提高或者降低。因为,对于哪些收入需要综合,哪些收入需要分类,业界还存在观点的分歧。我的观点是,经常性收入可考虑采用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偶然性收入可考虑仍然分类征税。经常性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等。偶然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中奖所得等。

但从公平性的大趋势角度判断,个税制度应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给予低收入人群更多优惠,而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另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纳税人多渠道的个人收入情况。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还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都有待提高,所以我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也将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绝不会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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