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争夺琶洲一栋四层半的拆迁楼,广州一位93岁高龄的老翁起诉儿子陈先生和孙子,称该楼房是其出资建成,与儿孙协议约定有生之年仍为其所有,请求法院对登记在儿孙名下的拆迁楼进行确权。另一方面,陈先生的前妻在更早前就已提出起诉,声称离婚协议约定陈先生“净身出户”,请求法院将该楼房过户到她名下。
为争夺琶洲一栋四层半的拆迁楼,广州一位93岁高龄的老翁起诉儿子陈先生和孙子,称该楼房是其出资建成,与儿孙协议约定有生之年仍为其所有,请求法院对登记在儿孙名下的拆迁楼进行确权。另一方面,陈先生的前妻在更早前就已提出起诉,声称离婚协议约定陈先生“净身出户”,请求法院将该楼房过户到她名下。陈先生却说,离婚时是怕还不起债转移财产,不料“假戏真做”。陈老伯在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广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昨日上午,该案在海珠法院重审开庭。
事发
九旬翁起诉儿孙与儿媳争夺房产
祖籍化州的陈老伯年近93岁,现租住在番禺某村每月房租约500元的出租屋,只有一名朋友照顾其日常生活。2010年3月,陈老伯起诉了自己儿子和孙子,认为儿孙名下的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村原**大街左二巷116号房屋(下称琶洲116号楼),是他出资兴建,因而他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进行确权。
老伯表示和儿孙有协议有生之年仍拥有产权
陈老伯说,2009年12月,儿媳赵女士起诉了儿子,请求法院认定她是琶洲116号楼的所有权人,并申请法院查封,至此他才知道儿子儿媳“秘密”离婚了。而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陈老伯的儿子陈先生是“净身出户”,名下所有房产归前妻赵女士,生意上的债务全部归陈先生。赵女士正是拿着这份离婚协议请求法院进行确权的。
但陈老伯坚称,他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陈老伯说:“我将湛江的3套房产、铺位卖掉,得款150万,建起了琶洲这个116号楼”。对于琶洲116号楼为何登记在儿子和孙子名下,陈老伯解释说,因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办证时就用儿子和孙子两人的名义领取了《集体土地房产证》,但事后写了《合约》、《协议》,明确产权在陈老伯有生之年仍属他所有。
陈生称前妻已从开发商获补偿款百多万元
记者获悉,2010年5月,由于琶洲城中村拆迁,开发商保利公司与赵女士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陈先生得知后阻止拆房。同年8月,陈先生向保利公司声明其与儿子才是房屋所有权人,9月27日保利公司与陈老伯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当晚将房屋拆除了。但陈先生称,“从前妻私自签订补偿合同起,已经从保利获得100多万元的补偿款。”
审理
一审据房产证判给儿孙老伯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
2011年,陈老伯请求确权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开庭,陈先生表示同意老父亲的诉讼请求,而赵女士让儿子小陈提起反诉,称小陈对琶洲116号楼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现父母离婚,他已将自己所有的产权赠予母亲。
赵女士又称,琶洲116号楼是由其与前夫陈先生共同筹资兴建,并以前夫及儿子的名义领取宅基地证及房地产证。离婚时陈先生已约定将该楼二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并承诺办理转名手续,与陈老伯没有关系。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集体土地房产证上记载,权属人为陈先生和小陈各占1/2份额,故该房屋的权属认定应以《集体土地房产证》的加载为准。而建房或购房的资金来源不影响权属的归属,陈先生与妻子登记离婚后,房屋才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而后领取集体土地房产证,故上述《合约》和《协议》均无效,驳回陈老伯诉讼请求。
陈老伯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为确权纠纷,原审判决以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房产证》的记载即认定该房屋的权属缺乏理据,应查清相关事实后再行处理,遂于2011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上午,该案在海珠区法院重审开庭。陈老伯一早来到法庭,庭审尚未开始便情绪激动指责儿媳。
庭上陈老伯的代理人认为,房屋既然是在起诉之后才被拆迁,陈老伯仍享有房屋拆迁后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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