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房养老”模式颇有点“雷声大、雨点小”,这一养老模式的推行到底难在哪?近日,全国人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来沪检查座谈,与会者再次聚焦 “以房养老”问题。
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本市户籍老年人口为315.7万人,老年人口比重已达22.5%。据预测,到2015年,老人总量将突破400万,比重接近30%。到2020年末,这个比例可能将达33%左右。在这种情况下,用老年人的不动产来盘活养老消费,推行“以房养老”模式,不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养老选择,也不失为养老保障的一种有益补充。
但在实际运作中,“以房养老”模式颇有点“雷声大、雨点小”,这一养老模式的推行到底难在哪?近日,人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来沪检查座谈,与会者再次聚焦 “以房养老”问题。
法律支撑:居住权应优先保护
如果老人连房子都不能自己做主,谈何“以房养老”?静安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姚晓菁直言,他们专门负责审理老年案件,发现这两年,与房屋相关的老人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去年与房屋相关的老年人案件要占到57.8%。”
姚晓菁说,不少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方面老人对于诉讼应该掌握的程序或者证据准备不充分,败诉率比较高。另外,家庭成员传统道德缺失也比较突出,例如子女拿老人的身份证办了手续,把房产过户了,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老人并不知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困难。
静安区公证处林爱华提到,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未明确一旦子女侵权,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所以很多老年人在维权时不能理直气壮。他建议,在将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应设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优先保护原则。比如增加保护老年人对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权的内容。另外,针对子女干涉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权的问题,可以增加“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或亲属应当及时迁出其自有住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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