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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渝年”后来了“云遐戏” 只可共苦不能同甘?

莱斯够 2021-07-16 15:04:41

“庆渝年”后来了“云遐戏”,轮番上演只可共苦不能同甘的戏码?是期初就是个错误还是半路觉得不合适而分道扬镳?

7月9日,金科股份发布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股东陶虹遐以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发来《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公司根据来函要求,向实际控制人黄红云进行了核实。

根据公告,金科股份7月8日收到黄红云回函,黄红云表示:其本人并没有与陶虹遐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主观意愿,但其充分尊重陶虹遐的意见。

至此,黄红云和陶虹遐的矛盾被端到了台前。然而令人唏嘘的是,就在此前,两人联手战胜孙宏斌,牢牢掌握住了金科股份的控制权。

2011年,金科借壳上市初期,黄红云夫妇掌握了公司58.96%的股份,身价仅次于龙湖地产吴亚军夫妇,位列重庆富豪榜第二。但随着不断的减持套现,到2016年11月,黄红云夫妇持有的金科股份仅剩26%。

此时孙宏斌和他的融创中国,对金科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自2016年9月开始,融创不断增持金科股份。2017年1月,融创以23.15%的持股比例成为金科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2018年10月25日,金科发布公告称,截至当日收盘,融创中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6783%。这意味着,融创的持股比例已超过金科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27.6781%的持股比例,双方之间的悬殊仅为0.0002%。

在此期间,黄红云和陶虹遐于2017年正式离婚,但为了维持股权稳定,两人发布了《关于共同控制关系解除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根据协议,涉及有关金科股份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如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两人将保持一致行动。

此后,黄红云也与女儿黄斯诗结成一致行动人,最终夺回了大股东之位。

面对金科难以攻破的“一致行动人”,2020年4月,融创将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广东弘敏。此时,黄红云等人终于站稳了实控人的地位。

2021年6月28日,金科股份在公告黄红云与陶虹遐完成离婚股权分配的过户登记时,也强调了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表示双方依然是一致行动人。同时,若陶虹遐持有的股份需转让,须优先转让给黄红云。

6月28日,金科股份发布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暨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然而没想到,仅仅10天后,双方的关系面临瓦解。

炒掉小舅子,惹怒了前妻?

在7月8日公开的《致金科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中,陶虹遐表示,“自2017年3月我与黄红云离婚以来,其百般拖延办理金科金控的股权拆分,直至2021年6月28日上午,方才完成相关股权拆分过户。然而,同日下午黄红云操纵金科集团,直接免除了我兄弟陶国林和陶建的所有职务。”

据多家媒体报道,陶国林和陶建皆为陶虹遐的胞弟,离职前陶建是金科总裁助理兼招标采购中心总经理,此前还曾担任金科集团营销总监、重庆区域营销总监等职位;陶国林则为金科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对此,金科股份当天发布声明称,“公司免除陶国林和陶建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系基于上述两人多次旷工,且长期在外兼职、与他人合伙或入股办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重要职务,公司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作出的决定。”

在收到了陶虹遐寄送的《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后,7月9日,金科股份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表示,若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黄红云实际可支配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20.54%。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控制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股东。

“黄红云与陶虹遐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金科股份称。

“地产夫妇”撕破脸 深交所发关注函

金科股份7月12日披露的销售情况公告显示,2021年上半年,实现销售金额约1021亿元,房地产销售面积约1005万平方米。

受上述事件影响,金科股份7月9日股价收报5.08元大跌11.34%,7月10日再跌4.72%。7月15日,金科股份股价反弹上涨2.66%,收报5.01元。

面对金科股份出现的事项,深交所7月13日向金科股份下发关注函,要求金科股份补充披露《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的具体内容,说明黄红云与陶虹遐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股权相关协议和安排。

此外,根据金科股份公告,金科股份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主要股东的书面文件,为保障和巩固黄红云对金科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当黄红云对金科股份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20.5425%的情况下,该主要股东将其持有公司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行使,有效期为五年。

对此,深交所要求其说明主要股东的名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书面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承诺,主要股东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相关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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