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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耕牛买卖之争 听法律人如何化解

中国315诚信网  作者:许小军  2016-09-13 14:22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资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朋友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是原来的“蛮干的拼命郎君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资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朋友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是原来的“蛮干的拼命郎君了”。

【案情简介】

近日,某村村民王某文将自己家中的一头耕牛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王某发,双方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发分两年付清购买款,在王某发付清全款前,王某文保留该头耕牛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王某文把耕牛交付给了王某发使用,但在王某文向王某发交付耕牛后的10个月,该耕牛产下了一头小牛犊。就在小牛犊出生后的半个月里,王某文与王某发两家就这头小牛犊的所有权属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分歧,甚至还大打出手,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效,各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而互不相让。请问该刚出生的小牛犊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呢?

【争议观点】

一,王某文认为,刚刚出生的小牛犊应该归自己所有。理由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在该起耕牛买卖中,因为买方王某发还没有将母耕牛的全款付清,那么根据约定,王某文保留了耕牛的所有权,就足以说明母耕牛的所有权至今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自己所有,所以,小牛犊所有权应该也归王某文所有。

二, 王某发认为,该小牛犊是属于自己所有,不应该由王某文所有。理由是:小牛犊的出生是自己买了王某文的耕牛10月之后才出生的,一切都是自己的饲养,照料,跟王某文一点关系都没有;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由此,可认为小牛犊所有权应该是属于自己的。

【律师解析】

耕牛买卖之争,实际争议的是这头耕牛所生的小牛犊,法律上称为孳息。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所谓孳息,是指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或者占有而产生的效益。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据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例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得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天然孳息基于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特征有二:1、必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2、系原物按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例如,母牛产下幼仔即为自然孳息、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

孳息是一种。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如何确定,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本案小牛犊儿的归属问题,许小军认为,从王某文与王某发两人的观点和法律依据来看,似乎都有非常充足的道理。其实当《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关于孳息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很多的时候是一致的,但要遇上不一致的时候,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物权法》第116条是关于孳息所有权的一般归属,是一般法;而《合同法》第163条它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当中,买卖标的物产生孳息所有权归属,它是特别法;它们都是同位阶的法,同位阶的法,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与一般法。因此,本案中,小牛犊作为天然孳息,其所有权应该归买受人王某发所有。(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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