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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提高救助标准

重庆晨报  2015-12-02 07:28

[摘要] 日前,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监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日前,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监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扩大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

重庆此次出台医疗救助新政策,**包括三个方面: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突出救助**。

在扩大范围方面,在原有规定八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

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类是**救助对象。包括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 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

本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提高了医疗救助水平和医疗救助标准。具体调整,也涉及三项内容。

一是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

二是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三是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突出救助**

特殊病种和大额费用也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本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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