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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凶宅"房东应告知 未告知买房人或租客可退房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15-09-24 08:21

[摘要] 2011年6月7日,张女士和朋友租赁了房东张某位于九龙坡区的一套住房。2012年3月13日,张女士及其母亲王女士被发现死于该出租屋内。经过警方调查,确定两人死因为热水器排放的废气一氧化碳中毒而亡。

2011年6月7日,张女士和朋友租赁了房东张某位于九龙坡区的一套住房。2012年3月13日,张女士及其母亲王女士被发现死于该出租屋内。经过警方调查,确定两人死因为热水器排放的废气一氧化碳中毒而亡。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依据价值规律,争议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趋吉避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普遍心理现象,是广大社会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善良无害习俗,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

依据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或者有人在房屋中非正常死亡等,房屋的价值会贬损,居住者对凶杀事件或死人的恐惧可能影响到其生活质量。

孙远强律师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或房东应当主动披露,买房人或租客才能依据事实进行判断是否购买或者租赁。如果卖家或者房东在未告知买房人或租客房屋真实情况下,买房人或租客可以退房

标签:房屋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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