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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建筑不可“奇形怪状”“大红大绿”

重庆时报  2015-09-01 07:45

[摘要] 为突出自然山水本地特色,今后,主城区城市建筑不得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审批前还要向公众征集意见。昨天,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建设美丽山水城市, 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突出自然山水本地特色,今后,主城区城市建筑不得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审批前还要向公众征集意见。昨天,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建设美丽山水城市, 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度超过300米建筑纳入 管控

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主城区划分为 管控区、**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要上报 审定,**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这些建筑纳入 管控: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 商务区核心区的重要标志性建筑、高度超过300米的超高层构筑物,以及国际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位于长江及嘉陵江上主城区段的跨江大桥等市级重大功能性建构筑物。

如何管控: 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国际方案征集工作,原则上应邀请3家及以上国内外著名建筑设计机构参与方案征集,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规划条件的高水平设计方案。

另外,十大商务功能集聚区及 核心区的重要建(构)筑物,位于城市山脊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较大影响的建(构)筑物,长江、嘉陵江沿岸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迎宾大道(机场路)沿线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 内的建(构)筑物都属于**管控区。

建筑不可造型奇怪“大红大绿”

《办法》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也提出了要求,城市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符合地域特征、重视文化内涵、体现时代风貌。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审批前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沿江、临崖头排地块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论证将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对应的岸、崖坎景观绿化纳入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单位整体规划、同步实施,作为城市公共环境向市民开放。

临主干道的住宅项目和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单个地块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且有条件的,原则上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的绿地(广场),在满足项目必要出入口设置的前提下,绿地(广场)应集中设置,每块集中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不小于50米,且窄处宽度不小于8米。

位于长江及嘉陵江沿岸、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广场及公园四周的头排地块以及景观要求较高的崖线制高点的住宅建筑,其外立面应采用公建化造型,阳台不得外露,并应做好晾晒、空调机位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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