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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民间放贷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放贷

重庆时报  2015-08-13 07:35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信贷市场飞速发展,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活跃在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领域,成为传统金融机构贷款业之外的一支重要信贷力量。

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大量机构组织以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等形式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催收债务时,不得采用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

有关人士和部门可在9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意见

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

源头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并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由监管部门缴回其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意见稿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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