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通俗点说,就是中国的民间放贷公司将被纳入监管,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根据条例,所谓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放贷则是指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的行为,包括以各种其他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放贷的行为。
除了要求省级政府批准发行许可,也就是发放牌照外,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注册资本也有明确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企业发给员工的贷款,亲戚朋友们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或公司偶尔进行的放贷行为,不受条例规范。
在利率方面,条例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24%~36%为自然债务,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则不受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由银监会监管的网络借贷(P2P)同样要受到征求意见稿的制约,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背景
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 多个部委已筹划多年
早在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就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展立法调研,其间还数次传出内部征求意见,但直至十年后才出征求意见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