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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假离婚”购房击中楼市新政的软肋

荆楚网  2015-04-26 07:21

“等5月初儿子报完名,我就可以复婚了”。去年12月,她和丈夫假离婚后买下天河区某省级**地段的一套**,花了300万元。和当前仍偶有出现的假离婚购房一样,程晶称她的离婚动机是为了省钱。

时代在进步,这“假离婚”也有了新花样。征地拆迁中,为了多立一个户头,多得一套安置房的指标,多享受一些政策优惠,夫妻玩起了“假离婚”;购买二手房,为了少缴契税,少付首期房款,原本和睦、幸福的小两口又使出了“苦肉计”,用“假离婚”的幌子,行欺骗、投机之实。尽管他们身份各异、手段不一,但是,“假离婚”事件,无一例外,都击中了楼市新政的软肋。

我翻阅了一下国家新出台的楼市新政,俗称“3.30”新政。新政规定,“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低首付30%”。

与原有政策相比,该新政大的亮点就是对购房的首付比例进行降低,旨在通过这一手段,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经济压力,全面加快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按常理来说,这份站在消费者角度出台的新政,理应得到大家的肯定和赞许,但是,新闻报道里,“新政遇冷”“假离婚”等字眼,时刻挑拨着人们的视觉神经。为何公众对“新政”不买账?花空心思、投机钻营的背后,到底蕴含着怎样的“秘密”?抑或制度还存在哪些方面的欠缺、漏洞?

仔细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尽管“新政”对首付比例进行了下浮,但制度本身还是欠完善、周全。一方面,首次购房与二次购房首付比例分别是房款30%、40%,存在比例差,加之,现行二套房贷利率上浮,选择二次购房的总金额要比首次购房多。拿一配总价700万的住房为例,选择二次购房,四成首付就要280万,同时由于二套房贷的利率上浮1.1倍,按照20年等额本息计算,支付的总利息款要330万元;而假离婚之后可按照首套房贷申请,三成首付仅需210万元,同时首套房贷利率还申请到了9.3折优惠,贷款额更高的情况下,总利息为318万元,更加划算。另一方面,与二套房相比,首套购房可以节省1.5个点的税费。如果一套价值为300万元的房屋,用首次购房的方式,可节约税费资金4.5万元。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用“假离婚”可以带来明显的经济获利。况且,“新政”对于如何界定“假离婚”、哪个部门来负责、对“假离婚”从中牟利的行为的惩处、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如此巨大利益的趋动下,“假离婚”事件得以出现。由于没有政策、制度上的明文规定、处理举措,他们多只是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可是,这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用“假离婚”钻政策漏洞,违背道德公允,影响公平正义,扰乱正常秩序,必须旗帜鲜明的予以反对。为此,我们寄望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出、惩处该种行为的同时,出台更加细化、完善的实施细则,通过顶层设计,制度规范,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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