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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权免除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中国315诚信网  2015-03-18 10:10

[摘要] 孙小姐入职某企业已经有一年半了。2014年12月,孙小姐向企业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却遭到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喝斥,企业在签订合同就约定了,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企业是否有权可以剥夺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该怎么维权?

【案情】:

孙小姐入职某企业已经有一年半了。2014年12月,孙小姐向企业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却遭到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喝斥,企业在签订合同就约定了,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并告诉孙小姐如果要强制休假就按旷工处理。孙小姐因为怕失去工作,只有无奈的再不敢吱声。近日,孙小姐的男朋友在与笔者闲聊时,向笔者询问:企业是否有权可以剥夺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该怎么维权?

【解析】:

只要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当然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甚至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律人许小军还解答说,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并非某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所说的是员工福利。根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带薪休假是员工的权利。案件中,孙小姐理应享有企业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该企业也必须执行依法给予孙小姐享受带薪休假的义务。许小军还说,如果企业“酿造”一些规避职工年假的伎俩,包括: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期限或探亲假折抵年休假期限,设定休年假的时限,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等。还有的单位视年假为福利,对休年假的职工随意扣发满勤奖、绩效奖等等法律所不允许行为的话,员工可以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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