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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兰州晨报  2015-01-13 10:55

[摘要] 1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据悉,1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形式分割转让。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

各地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设施建设。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和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要求的,要在2017年前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各地民政、国土资源、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及时跟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

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形式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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