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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再领新土改 农村土地流转需慎行

天和网  2013-11-26 17:11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高热行业。不仅房价居高不下,同时地价也在不断攀升。层出不穷的“地王”更是灌满了地方政府的腰包,为政府官员的政绩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高热行业。不仅房价居高不下,同时地价也在不断攀升。层出不穷的“地王”更是灌满了地方政府的腰包,为政府官员的政绩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但是,这些现象一直出现在城市,而作为城市的对立面——农村,则还是处于相对平静的状态。任凭房价、地价如何上涨,它们的战火也难以蔓延到农村。农村土地仍是一方净土。而这也正好解释了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速度不一,或者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而在闭幕不久的十八届**全会十八届**全会则明确的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此外,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味着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市场化流转空间加大,农民将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财产权利。

安徽再次领先新农改 试点农村土地流转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方面,安徽省一直是走在前线的。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而在此次**全会后,安徽省又走在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前面。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表明将在烈山区、涡阳县、临泉县、颍泉区等20个区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试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市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管、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个方面。努力争取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

而在意见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试点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根据《意见》,安徽省将在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将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同时,安徽省还建立了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指出,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 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此外,安徽省还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将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意见》指出,将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推进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竞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 程在线交易。

安徽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透露,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退出机制建设势所必然。一方面,农村占地面积有增无减,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另一方面, 农民外出打工,由于收入菲薄,难以落户,住房保障难以保证,多居住在工棚、地下室、简易房等地,因此,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社员权等财产权益亟须显化,变为可交易的财产,让部分想离开的农民带着“桶金”进城。

农村土地流转利好 但亦须谨慎

尽管全会明确提出,将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近期。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也一直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如安徽,开始试水农村土地流转。但是也有专家指出,农村土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

部分专家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改革至今,有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坚持下去,如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此,《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虽然提出了通过土地流转鼓励其他经营方式的发展,但这个基础是不能取代的。

当前还要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农地改革方面,从《决定》的内容看,凸显了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一是守住底线的原则。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搞私有化;坚持18亿亩耕 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三是试点先行原则。农村土地改革需要统筹研究、统筹考虑,不能一哄而上,搞刮风。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是不一样的。

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必须弄清农民的财产是什么,土地和房子是最主要的。之所以强调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要“慎重稳妥”,是因为农民就这么一处房子,如果经营失败、抵押担保出现问题,农民住到哪里去?所以要探索一系列办法创新性地推进改革,既要有利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对土地的强烈需求,也要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不受到侵犯,改革不能让农民流离失所。

在编者看来,尽管农村土地流转可加快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也能更加公平、合理地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等,但是且不可一哄而上,必须要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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