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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说好先过户再给钱 房主反悔赔双倍定金

华龙网-重庆商报  2012-12-05 08:20

[摘要] 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房者还得双倍返还买房人的定金。

收了人家5000元定金,且说好过户后再收房款,但他突然反悔了,要求买房人先支付12万元,结果遭到拒绝,导致交易流产。事后,买房人将他告到法院。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房者还得双倍返还买房人的定金。

今年7月,万州的王先生挂售一套商业用房。7月15日,冉女士打电话给他,商谈买房事宜。当天,王先生收取冉女士购房定金5000元,并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5万元,“过户后5日内付清房款”,过户的一切费用由冉女士承担,双方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月25日上午,王先生、冉女士一块前往万州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候,王先生突然提出先行支付80%购房款即12万元,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冉女士当场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最后导致交易流产。

“说好先过户再付清房款的,结果他突然反悔,喊我先支付12万元,这太不公平了。”冉女士说,9月29日,她将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承认收取了冉女士定金5000元的事实。不过,他辩称,“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我要求冉女士先支付80%购房款,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冉女士拒绝了,因此责任应由冉女士承担,收取的定金5000元不应当退还”。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虽为履行合同创造了条件,但正是因为他单方面反悔,变更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最后导致交易流产,其相应的过错责任及违约责任应由王先生承担。据此,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解除冉女士与王先生以要约承诺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双倍返还冉女士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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