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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试点效果有限 房产税改革试点隐现变数

济南日报  2012-10-24 08:29

[摘要] 国庆长假刚过,重庆市地税局的税管员就忙碌起来了,有的区县甚至实行全月无双休日制度,以加强征税工作,其中就包括对正在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催征。

国庆长假刚过,重庆市地税局的税管员就忙碌起来了,有的区县甚至是实行全月无双休日制度,以加强征税工作,其中就包括对正在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催征。然而,重庆市税务部门所征得的房产税收入却是寥寥。2011年是试点年,全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尚不足1亿元。另一试点城市上海的情况也不太乐观,用上海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话来说,该市房产税“没有完全征起来”。

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在近期也向记者透露,财政部原本打算今年在湖南、湖北试点个人住房房产税,但目前两地的相关准备工作已暂停。

渝沪试点效果不彰

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相继宣布了从2011年1月28日起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重庆去年征收房产税涉及9400余套住宅,总计近1亿元,应税率99.1%。但相对于重庆市去年2900亿的财政收入,房产税的增量几可忽略。上海官方渠道披露的数据是,2011年全市应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住房接近2万套。但具体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金额,却未被上海市财政局单列。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2011年上海预算执行报告,2011年上海各类房产税收入总计22.1亿元,完成预算的110.5%,其中个人住房房产税占比多少,不得而知。

在大多数时间里,渝沪两地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具体情况三缄其口。据了解,主要是试点工作推进不顺利,在应征范围、征收标准等方面遇到阻力,扩大试点范围压力重重。“房产税改革落实的情况不是很好,可以说没有完全征起来。”上海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记者一再追问下审慎地表示。他认为很多事情理论上不是问题,操作起来则有很大难度,上海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但对于具体问题,这位负责人语焉不详。

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房产税试点对试点城市及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有限。在上海某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看来,目前仍处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期,更加严厉的限购、限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更直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率较低、征收范围有限。

就以重庆为例,该市确定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重庆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该市的房产税试点运行比较平稳,政策和操作没有太大变化,只是今年征税标准有所提高。重庆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副总监孙刚则认为,房产税政策实行一年半以来,实施范围有限,对重庆房地产市场的触动并不大。作为房地产业内人士,孙刚曾多次参加国税总局在重庆组织的调研座谈会。

试点扩围遭遇难题

今年的上半年,财政部曾做过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总结,并递交给国务院,但报告的核心结论尚未披露。从五六月份开始,湖南和湖北两地曾悄然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扩大试点的准备。不过,接近财政部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目前两地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暂停。不久前,财政部有关司局还准备就当前社会上对于房产税的种种说法进行解释,随后给全社会一个交代。不过后来出于种种考虑,成文后并未发出。

对于房产税改革试点隐现的变数,中国社科院财政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的主任张斌对记者表示,重庆和上海的试点方案,是在特殊背景下仓促出台的,立法程序有争议,征税目标不甚清楚。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许生评价说,两地试点方案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性房产特别消费税,上海规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偏高,不利于控制对房地产的过度投资需求,无益于控制房价上涨。

虽然房产税试点扩大事涉敏感,但更大的背景是,今年以来中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继续回落,新开税种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然而,除非迅速将试点转为大范围征收,靠房产税短期内担当税收收入增长的大任,仍然非常困难。有意见认为,即使将来个人住房均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金,因为它属于小税种。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就撰文表示,在减税的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厌恶感”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把房产税定位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不合适。

由于两地的试点效果不彰,对个人房产税制度的否定之声近来也不断发出。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前述场合就公开表示,房产税不应再扩大试点范围。而9月下旬,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房产税下一步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产税制度,房产税具体深化时间可能在年底或明年初。目前来看,上述试点范围的扩大,不甚明朗。

征税合法性引争议

原计划可能扩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迄今并不明朗。各种质疑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声音也不断出现。同时更多人提到的,是征税的合法性问题。从法理上质疑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去年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之初就出现过,如今相关争议再度升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表示,目前两地试点的直接依据是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而对于地方发文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务院没有做出书面的决定,目前人们能看到的只是一则消息:2011年1月27日晚间,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同,目前两地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都有明显变化。按照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根本要素变更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地方发文显然背离了这一原则。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法规制度,本来就是由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如果允许地方制定征税办法,至少需要一个书面决定,而不应只是以消息的形式发布。

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两地试点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问题。因为房产税是在中国法规体系中有依据确立的税种,相关制度属于法律还是暂行条例都不妨碍这一性质。目前国务院决定实施规则时同意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在法理上没有任何违法的硬伤。在他看来,有些人因为对这一税种极为反感,就指出其试点没有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其实是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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