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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法理依据

观点地产网  2011-01-20 09:24

[摘要] 1月8日,国务院签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月8日,国务院签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第76条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修改前后有所不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是“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免征范围、税率等关键性部分并未在该次修改中明确指出。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这一修改可看作是为房产税改革作法理依据的铺垫,修改后,国务院可以据此出台规定,同意地方试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则表示,此次修改可以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方便人大通过,为整个税改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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