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 正文

要求开发商公开房屋成本是亵渎法律

重庆房天下blog  作者:唐智  2006-09-25 13:49

[摘要] 重庆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唐智几何时,要求开发商公开房屋开发成本的喧哗一度满城风雨,因这一要求属无理取闹而不了了之。前几天,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在“两会”期间又以“建议”形式将这一旧调重弹,但

 几何时,要求开发商公开房屋开发成本的喧哗一度满城风雨,因这一要求属无理取闹而不了了之。前几天,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在“两会”期间又以“建议”形式将这一旧调重弹,但被广东省建设厅“否决”。该厅在答复中表示,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按理说,广东省建设厅的决定合法合理。然而,笔者今天在《房天下》上又看到了一篇转载评论文章:岂能拿商业秘密做挡箭牌拒绝公开房屋成本?作者要求公开成本的理由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真是燕书鄞说,曲解“知情权”含义。笔者认为,要求开发商公开房屋的开发成本,是典型的亵渎法律行为。


  首先,房屋成本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应受到法律保护。要求公开房屋成本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阅读延伸]:

曝光房屋成本不影响房价 开发商怕的是公众舆论

今日短评:谁有权把房屋成本定成"商业秘密"?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商业秘密就具备了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要求公开房屋成本,就是要披露权利人(开发商)的商业秘密,有违公平竟争原则,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其次,消费者“知情权”不是指对商品成本构成的“知情”,而是指商品成本以外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如下: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来看,开发商在正式销售时,必定会在媒体上打广告并在售楼现场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五证两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以及环保节能指标等资料,这完全履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所以,要求公开房屋成本,没有法律依据,属无理要求。

 
 第三,要求公开房屋成本不仅是对开发商存有偏见,而且是亵渎法律。


  商业秘密是商家致胜的法宝,这是一般大众皆已知晓的常识。房屋成本属于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若向大众公开,开发商拿什么经营?靠什么致胜?用什么竟争?另外,主张所谓“知情权”的人,为什么不要求医药业、教育业、IT业、汽车业、广告业等产业或行业公开成本呢?仅仅要求开发商公开成本,于情于理于法均无据,这不是仇恨就是偏见。明明知道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有违《反不正当竟争法》而故意违之,这不是知法犯法就是亵渎法律!

[阅读延伸]:

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成我国土地调控新问题

枪从背后打来 房地产市场空前合理局面即将出现

更多相关>>>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重庆特价房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