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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质是确权护权

重庆时报   2015-03-03 07:41

[摘要] 不动产权登记制度,既是确立权利的法治程序,也是涵养登记人权利意识的过程,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不动产权登记制度,既是确立权利的法治程序,也是涵养登记人权利意识的过程,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张敬伟(公务员)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就正式施行了。居民手中的“房产证”也将陆续换发为“不动产证”。(3月1日《中国青年报》)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提出,到“条例”的正式实施,中间经历了“8年”长跑,内中坎坷的利益博弈可谓复杂纠缠。其中既有各职能部门的利益纠葛,又存在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的技术难题,更牵涉到公众对不动产概念的模糊认知。因而,从物权法到“条例”,不仅仅是纸上法规到行政执行的现实尴尬,也蕴藉着权利人意识从懵懂到清晰的过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涵所在,其实是通过法制规定和法治明确,让不动产权人明晰不动产权的量和质,并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统一登记政府确认的权利凭借(不动产证)。

故而,不动产权登记制度,既是确立权利的法治程序,也是涵养登记人权利意识的过程,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从立法规定到登记过程,体现了抽象的法治正义到到具体权利确认的升华,这是法治社会的常识,也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

这一制度,在现实的舆论解**中,其不动产的法律启蒙和制度内涵基本上被漠视,舆论和公众畅议的**则是偏离主题的衍生效应。如不动产登记引发的房价调整,如不动产登记起到的反腐利器作用等等。

似乎,不动产权只有房产一种。其实,按照“条例”,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了十大项内容,既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也涵盖林木、海域所有权,当然也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甚至,也涵盖了地役权和抵押权等。上述权利,均属登记范畴,但媒体往往是“删繁就简”——拎出房地产权来大肆解**,误导了公众对不动产权的偏狭认识,也不利于不动产权登记。

舆论场的偏执,自有其现实基础。多年的房地产热,强化了人们对房产权利的认识。关键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紊乱,也造成了因征地而导致的公权与公民的矛盾,更形成了官商不当利益输送带来的房产非法多占与低收入群体无房可居的冲突,也使得房地产投机造成了财富两级分化和阶层割裂……这还不包括房价畸高带给宏观经济的严重戕害。舆论场聚焦房价和“房氏家族”腐败,确属于和公共民意的同频共振

这种共振当然具有正效应,但过度放大则偏离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内涵。权利确认、保护、维权,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中心思想,所谓反腐作用和拉低房价至多只能算是偏锋效应。而且,这一效应虽然舆论颇多鼓噪,但事实未必确定;即使暂时有所体现,也不过是登记制度的正本清源而已。

以反腐为例,“条例”已经明确不可以随意“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除非你是利益攸关者,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由此而言,“条例”沿袭了物权法权利保护的立法原则,无论是不动产权还是公民隐私权,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至于不动产权登记制度让那些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士惊恐——或基于正常因素担忧未来以房征收房产税或基于非正常拥有不当房产而抛售房产,在楼市低迷的现实下,也不会对房价产生更强的拉低作用。

因而,舆论场评析不动产权登记制度,应该正权利保护之本而非逐反腐、房价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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