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女士是永川的房地产商,昨天她给时报打来热线: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2005年,一位业主买了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子,同年他向银行贷款47000元,贷款期限20年。他以新购的这套房屋作为抵押物,我的公司作为担保。
代女士是永川的房地产商,昨天她给时报打来热线: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2005年,一位业主买了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子,同年他向银行贷款47000元,贷款期限20年。他以新购的这套房屋作为抵押物,我的公司作为担保。但是2008年,他们就不还贷款了,现在银行把业主和公司都告上了法院。法院最后执行时,却由我的公司来承担这个费用。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业主购买房屋贷款 开发商做担保
2005年, 代女士的公司开发了一个楼盘,叫欧景华庭。2005年1月,代女士以公司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由银行为公司开发的欧景华庭提供按揭贷款。
2005年7月,她将欧景华庭一套面积约为87.2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了田佳夫妇,总价为67115元。10月份,田佳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时,银行与代女士的公司、田佳签订了《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田佳向银行贷款47000元,用于支付房产公司的购房款。借款月利息为4.59%,贷款期限为240个月,每月20日按等额本息偿还一次。
“他们夫妻二人还承诺以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屋为这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代女士说,当时合同约定,公司两年内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贷款人至抵押人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后,放弃对保证人担保义务的追索权。
2006年1月,银行再次与公司签订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对上述的事项进行了约定。2006年1月,银行就将47000元贷给田佳夫妇,并将贷款转入了公司的账户上。
2007年3月份,银行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作补充协议》,称若购房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直接从公司的二期存款账户上扣划应当偿还的部分。
但2008年9月起,田佳因某种原因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了。从当年9月份至12月份,代女士的公司帮田佳偿还了这3期的费用。“之后由于他们夫妻不履行还贷的义务,我们就没有帮他们偿还贷款了。”
银行将开发商业主告上法庭
去年,开发商将田佳、房产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田佳夫妇偿还本金43325.43元和相应的利息,并要求优先处置田佳夫妇作为抵押的房屋,同时认为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属于有效合同。被告田佳连续三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本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田佳偿还借款本息以及以房产作为抵押进行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田佳夫妇偿还银行本金43325.43元及利息(自2008年11月21日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885%)。若田佳夫妇不履行上述义务,则以其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原告债务的,再由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冻结担保公司财产
“公司可以起诉业主夫妻追偿债务”
2011年11月,法院裁定冻结房产公司在银行存款中的6万元。
这下代女士感到很不理解了,明明法院判决优先执行田佳夫妇以房屋作为抵押物来偿还贷款,为何现在却冻结了自己公司的存款呢?
代女士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市五中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对此,法院给出了解释。
“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田某夫妇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发现只有抵押的这套房产。但这套房产是他们一家四口人的住房,其住房面积仅为80.19平方米,未超过重庆市现阶段人均住房面积。”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依法不能对其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因而法院依法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合法冻结。
法官说,房地产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田佳夫妇偿还公司为其承担的债务。(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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